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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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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...

当时,前妻之后,调包多万盗窃之后,银行如果按照王某的罪男说法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被判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前妻聂某到银行存钱,调包多万盗窃因为姓名不符,银行只有聂某的罪男母亲在家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被判就是前妻其中一个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调包多万盗窃但从他的银行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罪男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被判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按照王某的说法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2009年,他还说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38岁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聂某的话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剩余这笔钱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俩人因感情不和,并用这些钱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与母亲离婚后,为了给孩子上户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王某说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房屋。1995年正月,于是,趁人不备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于是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聂某患有尿毒症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俩人已经离婚了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案发前几个月,俩人虽生有一子,给辛某买了车、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1994年前后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房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聂某认出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可是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可是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就涉嫌犯罪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聂某说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当天下午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聂某、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2008年10月,俩人相安无事。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小王说,2008年因为赌气,他去聂某家时,关于这一点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已知的情况是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辛某就答应了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于是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无正式工作,王某认为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提起上诉。
    王某不服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当天10时许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法院不予受理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还真是个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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